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傷殘鑒定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鑒定機構名稱:云南鼎安司法鑒定中心(原昭通市鼎安司法鑒定所)
鑒定事項:傷殘等級;后期治療費評估。
主辦鑒定人:程群、陳友慶
鑒定完成日期:2015年11月4日
法院是否采信:采信
鑒定文書號:[2015]昭鼎鑒字第11243號,
裁判文書號:(2016)云0602刑初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016)云06刑終9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裁判文書信息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鑒定文書信息來源:云南鼎安司法鑒定中心(原昭通市鼎安司法鑒定所)
是否重新鑒定:否
二、鑒定文書信息摘錄
1、檢案摘要
XXX人被他人打傷,經治療告一段落。前來委托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期治療費評估鑒定。經過審查,并向委托人告知司法鑒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風險告知等制度以后,接受委托。
2、鑒定過程
1)被鑒定 人入檢查室情況:自行進入檢查室進行人體損傷檢驗。
2) 被鑒定人主訴經常頭昏,肋巴骨痛,天氣變化時更痛,咳嗽時也扯著痛,受傷以來一直不能干活,有時勉強做點事就胸悶,頭昏。出院后一直在服藥治療。
3)法醫(yī)臨床檢驗:發(fā)育正常,體型勻稱,營養(yǎng)中等,頭部無明顯外傷疤痕,胸廓擠壓征陽性,左側胸壁較右側胸壁稍微凹陷。
4)閱片情況:2015年4月13日,昭通市中醫(yī)醫(yī)院片(檢查號:2444897416)可見:左側第5、6、7、8肋骨骨折。
5)傷殘等級鑒定分析
(1)參照“《法醫(yī)臨床檢驗規(guī)范》(SF/ZJD0103003-2011)”之規(guī)定,對被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臨床檢驗:發(fā)育正常,體型勻稱,營養(yǎng)中等,頭部無明顯外傷疤痕,胸廓擠壓征陽性,左側胸壁較右側胸壁稍微凹陷。
(2)人體損傷情況核對
經閱卷文審,結合法醫(yī)檢驗,確認被鑒定人此次受傷致:1) 左側多根肋骨骨折(5-8肋骨),左側胸壁較右側胸壁稍微凹陷; 2) 左眼瞼軟組織挫傷;3) 面部多處皮膚劃傷。
(3)人體損傷情況與有關標準比對
參照“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YFB-111-2002 表9.殘疾等級劃分表 九級 7.4肋以上骨質其中有畸形愈合”之規(guī)定,被鑒定人此次外傷致“左側多根肋骨骨折(5-8肋骨)左側胸壁較右側胸壁稍微凹陷”,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玖)級傷殘
6)后期治療費評估分析
根據法醫(yī)臨床檢驗和鑒定材料及被鑒定人目前體征、癥狀,對被鑒定人此次受傷后期治療費進行評估分析。經鑒定評估認為被鑒定人必然產生的后期治療費約需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7)鑒定意見
(1)被鑒定人此次外傷致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玖)級傷殘。
(2)被鑒定人此次受傷后期治療費評估為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三 判決文書信息摘錄
2015年4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甲在昭陽區(qū)永豐鎮(zhèn)邱家大院子村一組被害人邱某家的房屋旁邊,因土地交界糾紛與被害人邱某發(fā)生抓打并致邱某受傷。案發(fā)后,受害人邱某于當日到昭通市中醫(yī)醫(yī)院門診治療,用去人民幣232.26元。并于當日到昭通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用去醫(yī)療費人民幣9227.66元,其傷情診斷為:1、左側多根肋骨骨折(5-8肋);2、左眼瞼軟組織挫傷;3、面部多處皮膚劃傷。經鑒定,邱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需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
原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朱啟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朱啟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某醫(yī)藥費9227.66元、門診費23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2.26元、誤工費900元、護理費900元,共計12009.92元。
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某不服,以"原判量刑畸輕,民事賠償不合理"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甲在昭陽區(qū)永豐鎮(zhèn)邱家大院子村一組被害人邱某家的房屋旁邊,因土地交界糾紛與被害人邱某發(fā)生抓打并致邱某受傷。案發(fā)后,受害人邱某于當日到昭通市中醫(yī)醫(yī)院門診治療,用去人民幣232.26元。并于當日到昭通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用去醫(yī)療費人民幣9227.66元,其傷情診斷為:1、左側多根肋骨骨折(5-8肋);2、左眼瞼軟組織挫傷;3、面部多處皮膚劃傷。經鑒定,邱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需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耿某、雷某、趙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昭通市昭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昭通市鼎安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鑒定書等證據在卷佐證。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甲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且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原判刑事部分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審被告人甲的行為確給上訴人邱某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邱某因本次受傷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9459.92元、誤工費15天×79元=1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天×100元=1500元、護理費15天×100元=1500元、鑒定費15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共計人民幣20144.92元。原判對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有誤,應予糾正,上訴人邱某的鑒定費及后繼治療費亦屬合理的賠償范圍,原判未予支持不當,本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主張的交通費、營養(yǎng)費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姆秶?,其要求賠償?shù)睦碛刹荒艹闪ⅲ驹翰挥璨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昭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云0602刑初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即由被告人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某醫(yī)藥費9227.66元、門診費23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2.26元、誤工費900元、護理費900元,共計12009.92元。
二、由被告人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某醫(yī)藥費9459.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護理費1500元、誤工費1185元、鑒定費15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共計20144.92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邱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